本质。在债务人处于无清偿能力状态时,任何无偿转让财产(包含放弃债权)行为必然损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行为本身已足以证明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对于无偿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即使善意 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内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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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取得债权人特别是最大债权人的同意,最大债权人不同意该私营企业破产的,法院不宜宣告其破产。此外,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 是关于审理原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对此存在由破产合议庭一并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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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4.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管理粗放 部分银行信贷 的债权,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消,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他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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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如前所述,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即使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而且将标的物 ,而不能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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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如前所述,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即使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而且将标的物 ,而不能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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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宗旨不相符的。 笔者认为,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是破产立法首位考虑目标为由,主张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的观点是 尽管可能尚未达到破产境地,也将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其他人不敢再与其进行交易,而被提前宣告死亡,职工将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自救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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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和议”制度进行的。 [40]在德国,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就有学者提出引进破产免责的立法建议,1988年8月曾遭到破产法修改委员会的否决 [41],但是1999年 破产法第149条: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清偿之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因犯欺诈破产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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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联系原则,妥善解决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使得全部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最后,建立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相辅的双轨制。地方人民法院在受理海事 限制基金制度或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的,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不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后,破产管理人对申请破产前发生的有关海事请求,向海事法院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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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 并附证据;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二)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160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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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定:由法院任命,破产债权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取代法院责任,法院可拒绝任命被选出的人。 关于 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自然人;其次,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114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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