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的抗辩呢?只有承认物权请求权制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个事例,涉及无权处分的效力和立法政策,善意取得制度等复杂问题,这里不作详述。仅就因为侵权责任的对面 甲未清偿给乙。无论丁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否知道有抵押权存在,乙均可追及该不动产的所在,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由于不动产设定抵押后,不动产仍可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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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买抵押财产。从而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途径并降低了维权成本。 (二)主从合同的效力 对于主合同与物权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物权法》作出了与担保法不同 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设定手续简便,不影响企业对动产的使用和处分,企业在抵押设定后新取得的财产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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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但履行租赁契约必须交付共有物供承租人使用,并定期收取租金,这就涉及共有物管理的问题,依民法第八二○条第一项,一般的管理行为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由于租赁 的价值决定,如交易安全与意思自由间(无权代理)或与财产权间(善意取得)的权衡,意思自由与利益衡平间的权衡(无因管理),创新与守成间的权衡(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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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意义大大消弱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所谓为不动产和动产的“同化”现象与两者的最终融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法律规则的互相渗透只是两种法律规则的局部调整, 规定。在“动产所有权”中则主要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如先占;拾得物;埋藏物;添附;附合;混合;善意取得制度等。关于用益物权,由于其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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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证券,只能有限地流通,故其物权效力只能有限度地发挥作用。此方面的问题下文将集中论述,这里仅指出如下一点即可“管中窥豹”:实务中提单与其项下货款的 的权利,包括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支配权。若转让人持有的是非法取得的提单,而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则善意受让人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货物所有人。 7、转让人转让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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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特别提出的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生附合的问题。因为房屋属于独立的不动产,不由土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如果房屋迄未完工,尚不足以遮风避雨,未达到经济上 基于善意,而恶意不受保护,并且,善意取得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不动产符合只是一种立法技术的考虑,虽系基于法律规定,但并非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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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p47)美国法亦然,正如peter hay所说:”美国法律并不保护动产的善意取得。“〔15〕(p84)因此在英美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物多权 的处理。”〔16〕(p40)从而,“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不一致的问题。”〔12〕(p103) 采对抗主义立法例国家之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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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民法典中,则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为适应现代专业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立法普遍演化出一套完善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财产权变动领域,越来越 完善之处。限于篇幅,不再列举。[于我国《担保法》有关抵押权方面规定存在的问题,可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十章。]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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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看来,对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的关系问题有必要作一番辩诘与探讨。史尚宽先生较早地关注 民法上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如基地使用权与抵押权的设定和物权的抛弃等的性质问题。这些行为本身或这些行为发生之际,即意味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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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货物出售或将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标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也应有所区别。以工程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为例, 再转让和不允许再转让,但不论何种情况,善意第三人均可以对抗出卖人。 (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已明确规定:“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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