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第158页)。 维护平衡,其实也就是维持政治体的 我更感兴趣的是从原则上和理论体系上理解他这样做的理由。 《社会契约论》有两处比较集中地论及中间组织,即第二卷第三章和第四卷第一章。在第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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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都是经过登记的,其他组织体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也都需要经过登记。中国民事立法对团体的成立一律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无论是法人或是合伙, 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有些组织的成立尽管没有采登记要件主义,但采取了更严格的审批核准程序,亦可视同登记。通过登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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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的团体如乡镇、市、同业公会、公共设施等团体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统称为公法人。 这种社团法思想根源于社会实践,是对19世纪中期德国社团繁荣,以及以乡镇 或间接地改变了公法从主权角度来界定、解读公法人的传统,并使得现代公法人概念得以成立,进而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公法人制度,为公法人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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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隐名合伙具有隐蔽性和非团体性。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须经登记才能成立,登记后即可获得商号,并以商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与诉讼活动;在有限 债务承担责任。”第3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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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机能之一就是“灭私奉公”和提倡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这与日本固有法的“公家和团体主义精神”是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上,在现代日本,一切利益也都缠绕在一 神代并加以了论证。两书抹杀了过去存在的从属于中国王朝而形成的“倭国”的历史,把日本国的成立由来设定到了国土的始源时代。把天皇看成是体现高天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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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并非我国法人的共同特征。《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但这种规定是否妥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下,国家、地方自治政府、寺院等团体以平等身份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团体的权利义务与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分开的,团体的人格与其成员(尤其是其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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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契约或说交易得以进行的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存在和稳定。正如第二部分所论,社会是契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最终根源之一,社会有机团体的形成和持续存在,使得继续 设定抵押担保等诸行为。通说认为在大陆法系,信赖理论起始于物权而后延伸到债权,成为部分债权得以成立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信赖理论,不仅仅渗透在财产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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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民法债编修正,加入第422条之一,“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承租人于契约成立后,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立法理由是:为保护基地承租人,将土地法 中加以落实。”38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就是典型的“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定型化的利益冲突”的产物,立法者必须“在法律规定中加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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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人以类聚,物以 往往少数人的利益和愿望就受到抑止),必须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才可以实现团体的利益,避免团体解散。“团体一旦成立,就将延续下去,哪怕只剩一人,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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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民法债编修正,加入第422条之一,“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承租人于契约成立后,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立法理由是:为保护基地承租人,将土地法 中加以落实。”38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就是典型的“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定型化的利益冲突”的产物,立法者必须“在法律规定中加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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