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作信息反馈而外,检察院几乎没有获取审判信息的渠道。因此,检察院自主对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非常鲜见,往往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提起再审。因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 页。[13]同10第478页。[14]参见蒋惠岭:《论司法的程序性与司法改革》,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第24页。[15]参见蔡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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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尚应包括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形。 五、检察院的抗诉应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唯一机制 笔者认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应当予以否 不仅可以获得有力的程序保障,而且还可以得到有效的实体保护,从而使当事人得到全面的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 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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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修正案的第207条。它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检察院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的方面,还有就是提起的条件。当然国外有一种上诉许可,是由原审法官去看这些上诉是不是适用法律问题,有点类似我们的再审审查。再审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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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执行错误。援用抗诉的提法不但无法体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不同,而且可能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走入单纯引起再审程序的误区。 既然不宜以 使概念清晰而明确,笔者主张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直接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文书可以称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意见书。监督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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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再次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仅仅只是启动了 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是否执行的决定权,而此种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赋予当事人。 笔者认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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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应取消法院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逐步取消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在审的主体,应严格将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设定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识的另一个层面是,司法带有消极性、被动性,它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惟一的手段。这就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意思和处分权,不能主动寻找案源,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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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国家 检察机关与原审被告人在申请再审方面所处的严重不平等的地位。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在超过申诉期限后,向检察院申诉以求提起抗诉,规避其自身失去申诉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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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并使对其有利之证人在与对其不利 之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或受讯问 ; 如其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之语言,应免费获得译员之援助 。 。上诉人或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知后 ,如果不追加上诉或者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诉或者抗诉范围进行审理 。[③] 第四 ,应当限定再审程序的主体范围 ,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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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再次受理。(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仅仅只是启 动了再审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 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是否执行的决定权,而此种权利只能由 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赋予当事人。笔者认为,以上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2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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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国家 检察机关与原审被告人在申请再审方面所处的严重不平等的地位。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在超过申诉期限后,向检察院申诉以求提起抗诉,规避其自身失去申诉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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