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已放归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成了例外,难道说还有什么不真实之意思表示需要由其来直接判断为无效的吗?重大的行为均已放开不直接干预,其它未列出之轻微不 表示作为解释规则,放于纠纷认定阶段。⑼ 各国之不明确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并不是未发现如此规定之好处。相反,不可能不知道,在除了欺诈、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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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效了呢?即使勉强用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来表达无效的表意行为,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种概念的无效合同、无效婚姻、无效遗嘱、无效代理又用什么概念来表达呢?[注7 民法合同的存在,理由前已述及。以协议一词取代其它民事合同是不恰当的。协议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凡表面上达成一致意见都可以叫做协议,是否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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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限制无效的范围。相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且将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 任何人同意交付某种类物,在交付期限到来时,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交付。[(21)]因为种类物毕竟是可以替代的物,因而标的物发生灭失以后,总是有交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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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 条文: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 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释义:象此条所述行为本来可以确认为诈骗,但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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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无效的范围。相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且将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 即任何人同意交付某种类物,在交付期限到来时,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交付。[21]因为种类物毕竟是可以替代的物,因而标的物发生灭失以后,总是有交付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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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反过来,物权请求权也有局限性,这就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一定要有物权存在。物权什么时候存在?标的物存在,物权就存在。标的物一旦毁损、灭失,例如房屋都 取得制度,才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其适用公信力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我国台湾民法学者在论述动产善意取得时,指出以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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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 。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指的是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80年代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都是无效的,90年代中期后,只有超越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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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在要约人指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否则,该承诺即为无效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提出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 责任也就无从谈起。那么,如何制裁恶意阻拦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呢?缔约过失责任显然是一种理想的选择。附条件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没有生效是因为所附条件的不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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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放归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成了例外,难道说还有什么不真实之意思表示需要由其来直接判断为无效的吗?重大的行为均已放开不直接干预,其它未列出之轻微不 表示作为解释规则,放于纠纷认定阶段。⑼各国之不明确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并不是未发现如此规定之好处。相反,不可能不知道,在除了欺诈、胁迫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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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限制无效的范围。相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且将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从 同意交付某种类物,在交付期限到来时,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交付。”[(21)]因为种类物毕竟是可以替代的物,因而标的物发生灭失以后,总是有交付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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