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在理论前提上存在着若干误区。换句话说,这种状况只是结果和表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原因。 (一)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法规范只有在其要件事实实际发生时,才要求其命令的实现。 (2)但是,不能避免的是,当事人的证明有时并不能确实得足以说服法官。 (3)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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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的责任。正如台湾民事诉讼法学家陈荣宗教授指出的,但此两条规定,对于举证责任 )汉斯普维庭:《德国现代证明责任论》,吴越译,第十六章“盖然性与客观证明责任”。[47]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16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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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中则被无可奈何的客体化。职权主义和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可以归入主客体的诉讼模式。[39]参见李祥琴:《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49]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37页。[50]对此请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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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契约更改或解除时有无行为能力,毋庸举证。[36]台湾的民法学者也指出:“实务问题的解决上,主张契约有效的当事人,不需要积极证明自己与相对人皆有 能力负证明责任。五、结论尽管从民法理论上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依据法律行为主张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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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素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的脊梁,而举证责任(Burdenof Proof)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自古罗马法学先驱们对举证责任理论探索至今,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可谓 法学教材和论著亦多为类似表达,并且该说长期作为指导内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的主要原则和依据。第二,双重含义说,大陆学者李浩等人立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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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应没有预决力。第二,符合程序保障原则的要求。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虽参加了行政诉讼,但其未预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那么该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6. [20]许少波.论民事裁定的既判力[J].法律科学,2006,(6):121. [21]黄道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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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在,有称其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之说。 证明负担的内容构成,在英美法系证据法中,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内容包括举证负担(burden of producing 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18],而江伟教授等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有三重含义:一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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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就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必要的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1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12]参见[意]莫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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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契约更改或解除时有无行为能力,毋庸举证。[36] 台湾的民法学者也指出:实务问题的解决上,主张契约有效的当事人,不需要积极证明自己与相对人皆有 负证明责任。 五、结论 尽管从民法理论上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依据法律行为主张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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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的原理常常被称之为民事诉讼的脊梁(backbone),[12]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对利益攸关的当事人而言,证明责任的负担是败诉的一半[13]或者说,还有法谚所云 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2页;(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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