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动产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论 (一)两种立法例 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 则体现对公示生效主义进行优化之态度。 三、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论-公信力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公示的物权状况与实际的物权状况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致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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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但从条文内容来看,《送审稿》并未把握《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原意,有些规则甚至直接与《物权法》相冲突。 (一)土地登记 为其公示方法,其中,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构依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证明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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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版,第83-84页。社会连带法学的创始人莱昂.狄骥认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只应当从是否符合社会目的的角度予以考虑,一项意思表示只有通过外部 、489页。)日本民诉法第43条以下将不动产登记簿的謄本或其他可以代替的证明书作为执行程序中不动产所有权的判断标准,只要调查认定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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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不适用公示原则。物权公示的效力有: (1)物权转让效力。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物权公示对物权 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形远较动产为少,因而具有更高的概然性,从而更具有公信力。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时,即使存在登记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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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不适用公示原则。物权公示的效力有: (1)物权转让效力。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物权公示对物权 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形远较动产为少,因而具有更高的概然性,从而更具有公信力。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时,即使存在登记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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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论 (一)两种立法例 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 则体现对公示生效主义进行优化之态度。 三、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论-公信力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公示的物权状况与实际的物权状况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致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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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权属状态并不总是会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1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与权属争议《物权法》第十 准确把握。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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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撤回,登记机关仍然应继续完成登记。三、登记申请的方式与效力(一)登记申请的方式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方式,依理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的 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瑞士民法典第955条1款规定:“各州对因不动产登记簿的制作而产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68条也规定:“因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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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了公示公信制度,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的制度。近年来在婚姻家庭中房屋产权纠纷屡见不鲜 作综合认定。[6] 结 语 在家庭内部发生纠纷时对不动产事实物权的认定,笔者认为,既不能一律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认权属,也不能一概根据“谁出资,谁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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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真实权利,也不能被排除于善意之外。善意主要表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不知道,对登记记载与真实权利的真实 法律体系的设计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 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的问题,或许有人会说,这一提问方式本身并无多大意义,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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