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⑧].尽管公司也同样受到损失,但美国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本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时,在 董事的责任。三、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台湾《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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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台湾学者柯芳芝对之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人,谓之发起人。”接着又说:“依公司法(此处指台湾《公司法》,笔者注。)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人人格之效力;②取得各种使用权、专用权之效力;③在登记范围内营业的效力。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还产生以下一些特殊效力:①在有些国家,公司得发行股票,在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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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持有人,英美法系国家有“消极担保”的措施来提供保护,例如美国纽约州的公司法规定:为了保护与公司的其他一般债权人处于同一地位的无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30页。 3 郑玉波:《公司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87页。 1 赵旭东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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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形式的限制更有效,能更好的实现限制的目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台湾地区之立法,对持股达一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至于具体的比例、 对累积投票制度也经历了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 4、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立法模式设想 我国起草股份公司法时,曾经在草案中设计这种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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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的持股时间。德国《股份公司法》及韩国《商法》没有明确规定少数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但《日本商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时,[4]可以职权主动命有关机关或人员召集股东大会。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均有类似规定。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由于清算组实际上行使的是董事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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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的持股时间。德国《股份公司法》及韩国《商法》没有明确规定少数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但《日本商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时,[4]可以职权主动命有关机关或人员召集股东大会。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均有类似规定。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由于清算组实际上行使的是董事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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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形式的限制更有效,能更好的实现限制的目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台湾地区之立法,对持股达一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至于具体的比例、 日本对累积投票制度也经历了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4、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立法模式设想我国起草股份公司法时,曾经在草案中设计这种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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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 第二,在我国《公司法》早期酝酿和颁布实行时,我国企业刚从“生产型”转入“经营型”,从“成本中心”转入“ )(注:参见赖英照:《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1990年,第77-83页。)如德国股份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之公开化及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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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而台湾地区公司法和法国公司法采取的是概括式规定。 从我国有关立法看,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董事对公司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只有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股份公司 三人权益保护确实。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1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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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一般各国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价发行股份。日本商法、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我国公司法都有这方面规定。 3.公司应 充分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合理的竞争,建议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如可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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