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 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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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条至第l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2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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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 适当的手段和强度。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宜过于苛求。 3、从实际出发,对案件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双方的体力与智力状况,以及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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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七:甲教唆本犯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人)就自己的刑事案件作虚假供述(该案情也同时涉及其他同案人),问: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 行为达到了支配的程度。尽管母亲事先指示了实施抢劫的方法,提供了犯罪工具,儿子抢得财物后也悉数交给母亲,也只能认为不属于教唆,而是成立共同正犯。[51]尽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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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双方均应承担强奸(致伤)罪和抢劫(致死)罪的刑事责任。 (五)我国肯定行为共同说没有障碍 国内首倡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学者 甲、乙两人共同前往某派出所库房,甲盗窃枪支,乙盗窃钱财。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应认定分别构成盗窃罪枪支罪和盗窃罪,所以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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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确,从客观事实或者物理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犯罪场所。但是,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应为其 这种情形下一般认定为抢劫罪。注释:[1] 参阅 刘明祥著《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杂志》 第2001-3期 第54页。笔者略有改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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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物不是其管理、控制、支配下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显然不属于监守自盗,不可能被评价为贪污行为的一部分,因而双方只可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公务员指使 作伪证、让他人代为销售赃物;二是他人教唆本犯作案后逃匿、毁灭、伪造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作虚假供述、藏匿赃物。 关于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国外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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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所谓 的作用;三是有利于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秩序;四是为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衡量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无限防卫权的弊端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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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 适当的手段和强度。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宜过于苛求。 3、从实际出发,对案件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双方的体力与智力状况,以及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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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的人亦属于未成年人之列,其所受到的刑法处遇理所当然应体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其中,前述《解释》关于抢劫行为、转化型 的宗旨。 注释: ①参见2006年1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②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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