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第二,法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官与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划分。书记员不能随便成为法官,就像护士不能随便成为医生;复员军人不能随便成为法官 在权力上既可以是初审法官又可以是终审法官;基于身份的存在,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等。其弊端已多有论述,如地方保护主义、金钱案关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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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因此它应由独任庭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合议后作出,合议的过程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实践中,认证的过程独任庭审判员无须与谁商议,但合议庭在法庭上 证明力的决定。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交头接耳进行商议,不仅使庭审活动显得不严肃,而且书记员也无法准确地记录合议过程,更重要的是当庭认证违反了秘密合议规则,让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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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好环境下,我院在以院长黄常青为核心的院党组领导下搞改革试点,由书记员、法警成立送达小组,并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律文书送达窗口,直接面对当事人,专门负责 理由和诉讼请求,并写清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举证期限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联系电话等。送达裁判文书或其他处分类法律文书(包括拍卖公告等),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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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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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法院在司法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中,以成立了“大立 案”为依托把书记员集中起来管理,重新考量案件的流转管理模式;有的则在原 来业务庭里成立“1 2 1”等等各式各样的审判组,有的法院则以设 法官助理为契机,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揉合运作,将审判管理的事务性工 作、庭前准备和庭审也揉合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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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机构是执行案件办理人员组成的,可以由若干个“1 1”或“3 1”的单元组成。即一个执行员和一个书记员为一个简易程序执行组,3个执行员和一个书记员为一个普通程序执行组。他们分别对执行案件了解情况,开始做执行工作,能自动履行的,特别是当即清结的,可不下达执行通知书,直接制作执行工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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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 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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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立案庭的人员配备,扩充办案人员,由立案庭法官及书记员共同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审前主要工作是: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组织当事人整理 前会议制度,以进一步完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具体做法是:由立案庭法官和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审前会议,明确和固定诉讼争点,修改起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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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称为“立案庭”,审查一般也由立案庭庭长或法官作最终决定,“规格”上比美国高,书记员主要是搞一起登记、填表之类的“手续事”。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立案机构被 与我们的立案登记表相比,性质都属于法院的案件管理。但我们的立案登记表是由书记员或法官填写的,与美国不同。美国的这个表格由书记官处和美国法院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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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对诉讼投入时间及精力的多寡,也是双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下面分阶段逐一讲述:1?开庭审理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阶段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义务不必一一宣读,只说明已书面告知有关权利义务,以便尽快进入庭审实质内容阶段;2?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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