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存在不同的认识。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方式与公信力的特殊性,善意第三人对于登记存在误信的可能,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登记公信力保护,而不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同前注〔1〕,第145页。 〔14〕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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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 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热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谢在权。民法物权论。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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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 的所有权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谢在权.民法物权论[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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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5)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 ,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中只是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规定应该采用公示或公证形式的财产登记,而现今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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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悖论,这种理论认为就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来看,既然物权的变动公示于物权合意之上,那么其理应只与物权合意同命运,如果债权合意存在 。2002,(5)。 [13] 王轶,物权行为研究初步[A].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上)[C].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14] 孙宪忠,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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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悖论,这种理论认为就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来看,既然物权的变动公示于物权合意之上,那么其理应只与物权合意同命运,如果债权合意存在瑕疵 研究。2002,(5)。[13]王轶,物权行为研究初步[A].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上)[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4]孙宪忠,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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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将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这样的做法明显混淆了合同的形式要件与物权公示方法。法律要求登记的是物权变动,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影响的是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出到底是什么的登记,这并非笔者不知,同样是由于混乱的立法造成的。学过物权法的都知道物权变动中的登记的是物权,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登记的却是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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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物上请求权,否则,有悖于物权的基本原理和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工程所有权人如非亲自发包,往往不易了解是否存在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标的 买受人便成为立法尚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该规定中引进《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预告登记制度,即权利人将其即将对标的物产生的权利预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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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离,即使房屋买卖的合同被判无效,但原先的房屋买卖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已经登记过户的,法律还是承认购买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通过这样的民法考察, 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欺瞒属性,但不影响他对其父房产的取得。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必须进行登记过户才能确认其所有权。王某已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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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自己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里的权利限于绝对权,相对权因不具有公示性,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但是法律保护的绝不仅仅限于权利,还 之侵权责任》,载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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