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通过个案裁判逐渐形成关于某抽象规范的相对稳定的理解,之后的司法者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在兼顾个案的不同的事实细节的同时,尽可能遵循先例以求 ,以法律共同体最终形成关于现行法的理解共识为目标。[21]如此定位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其一,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律实践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鉴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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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兼听两面,不偏不倚,才能公正裁判。司法理念以及司法价值,就在于信奉案件事实被以司法模式呈现和评价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在普通法系,法官第一步就是 。度表征为各种结构和形式的建立在意识上表现为由后世形式逻辑及各类抽象范畴所表达的认识功能。{15}11-12形式逻辑能解释控方的肯定性推理,但无法解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02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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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兼听两面,不偏不倚,才能公正裁判。司法理念以及司法价值,就在于信奉案件事实被以司法模式呈现和评价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在普通法系,法官第一步就是 。度表征为各种结构和形式的建立在意识上表现为由后世形式逻辑及各类抽象范畴所表达的认识功能。{15}11-12形式逻辑能解释控方的肯定性推理,但无法解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02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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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以再审事由的设定也必然以生效裁判有错为前提。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成了抽象的再审事由根据。[11]反过来,这种再审事由的抽象化,又进一步强化了再审制度 ,关于事实的信息就可能不断衰减,并非审理次数越多,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就越清楚。 (四)再审的普适化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 虽然我们应当坚持我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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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一种“泛政治化”的倾向—一切以“政治”为标准来判断是非得失。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要求常常造成法官和检察官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投机,从而危害司法公正, 形成的原因。滥用职权、循私枉法、严重失职读职等原因造成错误裁判可视为错案,而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存在合理的理解,但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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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措施还存在着司法行政化的负面意义。前三项措施均属于通过抽象阐释的方法求得司法人员对法条认识的统一,并不针对具体个案的情形,虽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 期间内补充上诉理由书。而第二审上诉并不需要在上诉状中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只要提出上诉,满足其他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基于对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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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将客观事实的存在或发生作为抽象的危险加以考虑,还认为这是一种超过了允许的危险的现实可能,那么才具有了为故意所必不可少的认识。[22]本文 许玉秀书,第106-108页。 [15]许玉秀:《区分故意与过失论认识说》,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5期。 [16]参见Puppe, Vorsatz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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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失中间领域之责任形式的轻率(recklessness),并主张没有必要区别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将两者合二为一,消解在该特殊责任形式中;第二种主张是重新界定 不仅将客观事实的存在或发生作为抽象的危险加以考虑,还认为这是一种超过了允许的危险的现实可能,那么才具有了为故意所必不可少的认识。{22}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2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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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的反思能力。因此,现在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似有不少困惑,我们往往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尽管他国的法学问题未必就是我们的现实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按照 ,划清这一概念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便法官、律师及普通人使用其去明确地认识事实关系。这是分析法学的工作。 三是法律规则的解释一旦法典的制定工作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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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分不开的,[17]实体法常常是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抽象,然后上升为法律,这就决定了 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1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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