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 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同年9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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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甚至还在再审和执行过程中协调,可以说,这种协调工作已经与民事诉讼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法院最后不能出具调解书。 协议的履行情况,尽可能促使协议各方在送达裁定书之前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协调的最终成效。对于上述这段介绍,笔者不禁产生疑问,第一,一个理应依法由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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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制 (一)几种学说的存在 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是确保在司法公证与效率的主题下,进行司法权力的国家管理活动。原有民事执行工作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 法的规定,这就是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是民 事强制执行的最常见的执行根据,它们属于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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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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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审查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内容不够完备;二是已有的内容有些不够合理。具体表现为:1、关于提起再审的主体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用法律规定的裁判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而不宜采取通知书的形式。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通知书是一种知照性的书面文件,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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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可适用协调”。 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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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三)二审以裁定书的方式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春花的起诉,程序违法。故依法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赵玉科辩称 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关于保证条款效力问题,冯春花的一审诉讼请求是无效并不是不生效。赵玉科个人在保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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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以下几项内容的修订:一是在可监督的法律文书上,应从判决书、裁定书扩展到调解书,应从受审判监督程序调整的裁判文书扩展到可再审的其他文书(如除 统一实施。或许正因为如此,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要从一审到二审再进入再审,在走完法律设置的所有程序后当事人乃至社会对诉讼结果还不满意,使两审终审制变成了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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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据此,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立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即使不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受理,而不能以口头形式告知。如立案后发现 首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违法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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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书。李某不服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D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 拘束力,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不能再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因为一事不再理是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在一个裁判经法定程序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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