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思路。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审级制度的两项基本程序功能,而其 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实行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关系、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均由地方负责,因而地方保护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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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效率降低等。因此,无论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层面,还是从诉讼程序机制的运作层面来说,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尽可能在一审程序中使纠纷得以彻底平息和解决。而 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并且应当根据法官指定的适当期限内提出,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审判重心真正落在第一审,也只有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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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逐步地由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正是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基本理论和具体理论之间、各个具体理论相互之间以及各基本理论板块之间往往 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因而将维护私法秩序和保护私权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本末倒置的,国家运用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保障说从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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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 的证据资料、违反程序实施突袭性裁判。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行使处于劣势,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使得案件的审理不能体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当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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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本来意义。 (一) 当前简易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类型,其中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现经济原则,但经济原则不能危害正义原则,由于判断标准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使得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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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更不能参与法庭调查; 其二,检察院抗诉是事后监督,而不是其提起和参加的民事诉讼,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所以,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不 ,只是我们在坚持这一制度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其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审判监督。 注: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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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理)。 (5)法庭审理形式选择权,即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审理 ,即审判公开 .诉讼实体结果公正,即诉讼结果的公正,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诉讼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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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 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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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 去执行,导致执行越来越难。所以,在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时,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 总之,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去解决,不仅从立法、执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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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1],在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宪政构架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和行政机关的行政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权,与此同时,检察监督权也受审判权和行政权 论题。 就概念而论,所谓诉前监督,指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前,由检察院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敦促、督察、支持、保障或者在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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