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给受赠人也可补正赠与合同的效力。此立法例与上述法国、德国、意大利民法之规定并无不同。而对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之赠与,依《瑞士债务法》第 之规定,此公证具有严格性与绝对性,如欠缺此方式,即使将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登记于土地登记簿,赠与亦不发生效力。 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了另一种立法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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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条件,使得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债权行为效力的束缚,从而中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适用。行为统一是指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39条关于部分无效的规定,将物权行为 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并提出了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的立法建议。物权行为理论在建议稿中基本被采纳,可以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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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一、有关物权公示的不同学说及其评析 我国学者关于物权公示的定义尚不统一,有物权变动说、 物权状态说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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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可能通过登记这种公示方法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很简单,这种对抵押物的设立登记与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浮动性(或流动性)本质相冲突,不可行!设若 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v]即权利抵押,也称为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80第1款第2、3项,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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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一、有关物权公示的不同学说及其评析 我国学者关于物权公示的定义尚不统一,有物权变动说、 物权状态说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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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一、有关物权公示的不同学说及其评析 我国学者关于物权公示的定义尚不统一,有物权变动说、 物权状态说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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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并进行分别立法。第900条规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人登入土地登记簿的人,如其登记成立已 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但是并非任何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持续不断的占有均能产生时效取得的效力,只有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地占有才能产生这一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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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动产时,欲使之成为无主物,非以所有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表示抛弃之意思,并登记于登记簿,不动产之所有权不得消灭(参考BGB第928条,台湾“民法”第758 与债权清偿拴在一起,差异则在于是否承认债务人之取回权,以及赋予取回权怎样的效力,从而使上述联系的确定性和紧密程度有所不同。德国民法采后一种立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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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 第1期)。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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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有体物上才能成立所有权,权利之上不可能存在所有权。(三)实物本位在不动产物权的表现:两大法系差异由于占有“情结”,大陆法系不仅将物权定位于有形物上,而且 范围明确的物。第三,物权权利必须通过有形形式向外人表示出来,才能取得对世性(对抗世人的效力);同时这决定了物权转让给他人,也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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