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应该像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那么庞大。在世界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侵权法方面的内容只有几个条文或者一二十个条文。近年来东南亚 它们的结论是,对概念法学必须予以废弃。[27]但是,这些批评从来没有看到概念法学对于《德国民法典》等科学主义的民法立法所作的贡献,也没有看到概念法学在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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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决作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管见。 二、比较法考察 在法国合同法上,与侵权行为责任之场合相同,损害既可以是物的损害(dommage materiel;Prejudice ,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会使德国人感到不安。另外,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系属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仍可以对非财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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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40]除了总则的内容没有《德国民法典》那么全面以及将企业法纳入民法典之外,《巴西民法典》的体系与典型的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相比,已经没有什么差距。 总而言之 》,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目录。 [29]200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增设第4卷担保和第5卷适用于马约特岛的特殊规则,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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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 需要及公平原则。② 作为与意思主义相对立的表示主义理论是古罗马及日尔曼严格形式主义下的必然结论。但作为系统理论,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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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者从法技术角度出发,认为民法是一般法,而商法是特别法。德国商法学者指出:《德国商法典》中的许多规定,只有根据《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才能理解; ,二者之间的分野在西方出现甚早。据资料显示,中世纪已经出现了家庭与经营之间的分离。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运用社会经济学的方法揭示了中世纪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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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基本遵循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推理。《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物、诉讼的结构体例,《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总则、物权、债权、婚姻和 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使民法典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协调;民法典的具体原则用以单独指导各个组成的部门法。二者有机结合,保持民法典结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从民法的私法属性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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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仅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④而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更是明确了这样一个理念: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经由当事人 ,但直到18世纪法典化运动,法国民法典才鲜明地通过对于契约自由思想的阐述确立了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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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项最重要的立法工程,也为广大民众所殷切期待。有语云: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民法典的世纪。那么 镜,也使得两大法系的民事法律差异日趋减少。即使是在民法的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的标准,德国民法典潘得克吞式立法例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继受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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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它负有规范一定之生活范围之任务。(注: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1页。)实际上, 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完全救济受害人,法律也有限度地承认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的合理性。《德国民法典》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扣留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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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 2. 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 3.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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