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抗出租人的效力基础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不得以自己的所有权去妨害租赁权的正常行使,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条之规定,于地上权人、农用权人、地役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准用之。此条说明,承租人一样可以类推适用物权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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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五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二百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权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规定,说明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只是在实现抵押权时, 设定,而是抵押权的实行,即允许分别设定抵押权,但在实行抵押权时必须确保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性和权利最终归属的主体同一性。 基于上述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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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第二编(即第二、三卷),主讲物法(指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债权与继承方面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第三编 的乌尔比安原话为准)。盖尤斯的城市地役权和乡村地役权的城乡区别就是非农业用地(建筑物)/农业用地的区别。在盖尤斯时代的法,认为行省土地是较不具有价值的,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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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所有。”类似规定所对应的规范即为强行性规范。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制约物权变动法律 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似乎必须予以遵循,但实际上,如果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愿意在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放弃自己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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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抗出租人的效力基础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不得以自己的所有权去妨害租赁权的正常行使,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对抗“其他第三人”的 之规定,于地上权人、农用权人、地役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准用之。”此条说明,承租人一样可以类推适用物权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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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这种制度设计与日耳曼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治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手续,一旦有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情形,暂缓登记,这就意味着,暂不确认受让人对房屋的产权。由于在土地和建筑物权利的相互关系方面,我国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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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抗出租人的效力基础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不得以自己的所有权去妨害租赁权的正常行使,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对抗“其他第三人”的 之规定,于地上权人、农用权人、地役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准用之。”此条说明,承租人一样可以类推适用物权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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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对已经区分的建筑物再做一次区分。因此,从权利客体上看,这又是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的一个例外。同时,由于这一状况,使得房屋所有权人与 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4]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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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4.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一 》第3条第2款之规定: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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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生效时还没有确实存在(2)不确定性。在建工程是没有建造完全的建筑物,自然谈不上所有权和所有权主体。因此标的是不确定的。(3)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 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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