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者从法技术角度出发,认为民法是一般法,而商法是特别法。德国商法学者指出:《德国商法典》中的许多规定,只有根据《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才能理解; ,二者之间的分野在西方出现甚早。据资料显示,中世纪已经出现了家庭与经营之间的分离。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运用社会经济学的方法揭示了中世纪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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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4. 性质错误; 5. 传递错误; 6. 因威胁或欺诈造成的错误等相区别?它在民法体系中的归属如何?尤其是它适用哪些一定的案件类型(Falltypus)以及它的 上采取隐瞒与不作为 , 以促使对方失望,主动提出放弃合同缔约。第三.对人身健康,生命及财产的前合同式的保护义务。这是德国民法典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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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责任 十、建筑物损害责任 引 言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 。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罗马法规则及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建筑物责任,其所谓建筑物与本条所谓建筑物不同。本条所谓建筑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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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行为理论原则和制度方面的积极经验,应该说是一个更为明智的选择。[7]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三为折衷说。不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是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 行为影响的性质称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其实,这种理解欠妥。 考究德国民法中原因的概念,不难发现,它与法国民法中的传统原因论(客观原因说)是一致的,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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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一百多年的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联系。虽然法国民法点在最初鲜有对人格权的规定,但在后来的修改中,将又将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及其国家纳入到民法主体的范畴中,虽然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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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而变化。该判决实际上确立了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公务原则以及行政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与原则,这对于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 二是卡多案:该案判词称: 采取的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二元系统;(2)行政法院制度上与法国有很大的差异。德国行政法院不是受理全部行政案件的唯一法院,它只被称为普通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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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3、诉权客体。以法国和苏俄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30年的时效 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 对于何种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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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 需要及公平原则。②作为与意思主义相对立的表示主义理论是古罗马及日尔曼严格形式主义下的必然结论。但作为系统理论,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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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被限制在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之内。在法国民法时期,市场因素的作用已经变得比较大,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得到扩张。人们 。这样,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一样,为在审判活动中也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合理量化打下了法律基础[5]。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说,稍后的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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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项最重要的立法工程,也为广大民众所殷切期待。有语云: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民法典的世纪。那么 镜,也使得两大法系的民事法律差异日趋减少。即使是在民法的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的标准,德国民法典潘得克吞式立法例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继受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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