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在保护私权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与商法的核心价值均应为自由,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应为秩序 》,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0月24日。 [7]参见刘凯湘:《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易继明:《私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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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定权利首先划定了政治国家不能随意进入的空间,同时也划定了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这便是宪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内含的主体意志和目的。这说明,在社会关系日益 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属于经济法的领域。(注:(日)桥本文雄:《社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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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张扬,它意图取代神授说的法律和国家的起源论;理性主义开始勃兴,在商法领域,人由此被设想成理性的存在和载体,商法的主体制度也开始被反思并重新建构 并提供了其部分研究成果予以参考,特此致谢。 [19]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页。 [20]徐学鹿: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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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而且也包括间接责任或次要责任。从责任承担的主体来看,尽管是多个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却不是团体责任或株连的复辟。 之间的严重冲突。如果要保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就必须对刑法进行修改。任何行政法、经济法的修改都会导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在修改刑法典时,也必须修改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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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而且也包括间接责任或次要责任。从责任承担的主体来看,尽管是多个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却不是团体责任或株连的复辟。 之间的严重冲突。如果要保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就必须对刑法进行修改。任何行政法、经济法的修改都会导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在修改刑法典时,也必须修改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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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讨之前常常需要先作出界定。[④]更有学者出于对税权概念的主体、标的和内容的不同质性的忧虑,而认为当下税权一词无法担当统摄税收管辖权、立法权、 晖:《市场经济与法学理论、法制观念的变革》,载《法学》1994年第2期。 [28] 国家协调论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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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自此被赋予。当然,反垄断法在表述垄断概念时也不必将所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如企业、自然人、政府和政府部门)罗列出来,只要概括地将所有实施垄断 ,日本有斐阁1980年版,第149150页。 [32][日]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说》,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832页。 [33][日]丹宗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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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 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笔者认为社会法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经济法[5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53](含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殊弱势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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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宏观调控法是代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即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 的继续生存和繁荣。[3](P133)这种利益价值也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私心的制约,由球员变为裁判员,淡化偏袒意识,公平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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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自然主体地位唯实论,将自然想象成为与人一样具有不以人的判断为标准的独立利益、固有价值和天赋权利的主体,由此,人与自然和谐就 利益相抵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以实现。只不过这种实现主要不是通过环境保护法,而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对民商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保障与福利的调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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