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 .史尚宽:《债法总论》,1978年版。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4.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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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为九编,体例与台湾现行民法有所不同,当然会有学者认为这只是标新立异,用意是要与台湾民法典有所区别,但是如果仔细思索,则也会发现 同一法系,但是事实上各国法律也有显著不同,以对全世界欧陆法影响最大的德国和法国为例,二者法律在许多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15]西欧的三大国家为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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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例等)。实际上,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侵权行为责任场合与合同责任场合之区分,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被认为是将此二者均予包含了。2现已稳固扎根的 不信任的态度,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会使德国人感到不安。另外,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系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仍可以对非财产上损害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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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进入市场的功能,但其他方面用益物权的内容亦受到公有制的制约。与传统民法加以比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有下述几点特色:①用益物权 。[64](3)Drobnig教授在分析欧洲各国法律(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之后,建议未来制定的欧洲民法典应采取的规定,相当于中国模式,即动产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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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仅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④而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更是明确了这样一个理念:私法是任意性的,可以经由当事人 ,但直到18世纪法典化运动,法国民法典才鲜明地通过对于契约自由思想的阐述确立了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而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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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它负有规范一定之生活范围之任务。”(注: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1页。)实际上, 任何时候都能够完全救济受害人,法律也有限度地承认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的合理性。《德国民法典》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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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 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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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东交通大学学报》,1999年第16卷第2期。 [6]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13 页。 [7] 具体参见向新柱 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朱岩译。 [1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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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相同,有些完全仰赖特别立法逐一确立,如德国;有些则主要是通过法院创造性的司法活动而确立危险责任,如英美与法国。了解这些国家侵权行为法上危险责任法制的 无生物责任法则之发展”,载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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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作用,中国的立法者通过制定象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那样的规则使抽象性原则得以进一步的贯彻。欧洲大陆民法并不是简单地规范合同法,而是通过先规范 表现了极大的统一性。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2年的奥地利民法典开始,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及其1932年债法再到194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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