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优先权的从属性关系,使得优先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也不得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担保。第四,不可分性。优先权是 法并无相应规定。由于欠缺实体法依据,这就使得这些债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同时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不够,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以至于事实上某些特殊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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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既有权利,而只是创设一项新义务。处分涉及的权利,既包括物权,如所有权抛弃;又包括债权,如债权让与。负担则只涉及债,负担人通过负担仅能使 。《合同法》第135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发生的效力并不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是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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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物权的归属效力。因为他们要是对有瑕疵的债权行为同时回复原状的话,究欠缺维持这种物权取得效果的可能性。此外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担保性让与等现代担保 论》(上)第271-272页。 [7] 孙宪忠 :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 中国法学,1999(6):54-63。 [8] 孙宪忠: 《物权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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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示出来,法律因此赋予法律物权以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只要物权受让人基于对法律物权的信赖并按照物权公示原则取得该物权,就意味着该物权是绝对正确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如果以不动产买卖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体系中,债权合同的生效就可以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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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知。[4]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不过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下,第三人基于让与人的处分权取得所有权,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第三人 本义是把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瑕疵的任何影响。而上述理由则恰好相反,“这种区分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让物权行为独立出来,不如说是为了让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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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浮动担保制度和各种最高额担保及定额担保制度。尤其应对让与担保、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做出具体的规定。至于不动产质权,如果我国物权法中恢复了典权制度,可以 ,也就是保障交易预期能够顺利实现。担保的效力越强,交易预期的实现可能性就越人。因此,担保的效力与担保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总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要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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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无效、或可撤销时,物权变动不受其影响。所以,在B受让A移转的物权后,即使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或不成立、或无效、或可撤销时,只要物权行为成立 则登记与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是不能予以适用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不协调不在于它“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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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排除债权人B、C、D,优先得到偿还。但有一个问题大家没有想到:债权人B、C、D为什么要让债权人A即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呢?抵押权优先实现的公正性 所谓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以登记交付为标志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的原则。区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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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并不仅限于动产标的物。 在产生权利瑕疵的五种情形,除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与他人共有之物及债权让与有价证券因公示催告而无效,这四种情形 合意。债权行为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物权处分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无权处分人,即出卖人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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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时,仅得对受让人主张不当地利反还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于物权让与人甚属不利”。所以,“无因性理论有损公正”。赞成派认为,上述批评企图绕过物权公 交易的便捷迅速,都是将负担行为的效力与处分行为的效力切断。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无因”切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的效力影响,善意取得制度则以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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