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一、债权让与立法体系调整 当今世界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立法如《德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 得请求损害赔偿。”第5条指出:“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仍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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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一起,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厥功甚伟。资本主义经济之所以要求“所有权神圣”,与其“租税国家”①的性质有关: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既赖税收,则须赋予 ,五是法人所有权。其中较为普遍的看法是第一种,这与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保持一致的。但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买卖合同的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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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典型的法律形式,狭义讲只是有体物为标的, 债权转让居多,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按民法规定,债权的转让不经让与人将变更的事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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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非典型物权;就某种类型的物权,在何种程度容许当事人有内容形成的自由?此与所有权制度、私立自治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 法律”而创设的物权。可分为四个类型:①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的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信托占有三种担保制度。民用航空法规的民用航空器抵押(第18条)。海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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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 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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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于双务契约中对待给付上的风险负担尤为重要。4.买卖合同中针对物的瑕疵之救济不尽相同。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 以及1995年俄罗斯民法第223条不再根据种类物、特定物而异其移转时期,此后其学理上也不复将此种分类与所有权移转联系起来。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与后来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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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对遗产的用益权维持生活。这种用益权称为“供养用益权”,权利人不限于与所有权人(用益权设定人)有身份关系的人。(2)用于解决设权人自己 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当然可以部分实现居住权的功能,但并不是其全部:其一,通过附条件买卖合同和住房抵押贷款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收入,同时自己的居住原则上不受影响,但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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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化呢?我认为应采用后一种观点为妥。如果采用前一种观点,则会与《合同法》第150条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 立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产生影响。因为善意取得者,可以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质权等,那么善意受让人究竟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权利,应以其负担行为之有效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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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利益问题;后者并无该情节。换言之,前案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并不排除原告受到丰厚利益的驱使,以及买卖知情的情节。前案违反诚信原则的人既包括出卖方,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理论基础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否定论的基础。善意取得往往与所有权人的公信力有关,在我国,动产的善意取得之所以被认同是基于动产以交付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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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的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收益权。即收取由原物 将失去他们最后的保障;其二,土地私有化。因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仍应坚持;立法上可以改善的地方是应明确国家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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