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救济功能:强化再审审查工作 前几年,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缺乏相对完善的救济 增设了立案二庭,北京、上海等高院则专门成立了申诉审查庭,强化再审审查工作。 再审程序立法的修改是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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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赋予被执行人实体救济异议权,这是立法者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执行程序进行中,执行当事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力、诉讼权力进行处分,执行当事人 迟延执行的目的,因此赋予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权完全必要。有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因而没必要允许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实体异议,笔者认为二者不能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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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种立法上的可选择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不良立法后果就是司法程序的随意性启动,有时甚至是裁判结果的不唯一性。单就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来分析 。 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畸性判决,应当对刑事再审程序予以改革。其一,要进一步明确提起再审的理由,尽量减少其随意性和可弹性,确保生效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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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下级法院以“批复”和提供“参考意见”。而由第三审法院进行法律审,其正当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具体案件必须“亲自”进行审理,最终其“意见”体现在判决理由中,而 理论构想联系起来作通盘考虑,其科学合理性便会大打折扣。笔者总的构想是:再审程序,必须建立在严格意义上的“三审终审制”基础上,具体意见是:1.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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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案件涉及尚未解决而必须作出权威性解决的法律问题,或者,下级法院偏离司法程序的正常轨道以至于需要最高法院行使监督权,等等。这些许可受理案件的标准以公开的 撤销的只是该判决的先例性效力,原判决当事人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为了排除再审程序对既判力构成威胁,大陆法系各国制定了严苛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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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费用。此外,我们认为还有必要引进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向法院付款的程序”,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进行和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部分转移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负担的风险。 收费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它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尤其是对于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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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尽快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三、完善民事程序立法,遏制执行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生活中,恶意逃废债行为 信用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必须加紧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再审程序,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这个做法的主要构想是:一是改变现有的两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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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讲,是指有要求法院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诉讼主体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资格。在民事 也有学者指出,从公众的普遍纠错意识看,目前还应当保留再审程序,只是应当严格加以适用。如上所述,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也十分复杂,涉及到与其它制度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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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方面具有异曲同工之效。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快速的方法审理案件,而司法ADR则是将案件处理在法院正式审理前 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程序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地膨胀,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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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足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虽然行政诉讼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打破了刑事检察一统天下的局面,并随着办理抗诉案件的增多而逐步 影响再审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二是由杭诉引起的再审程序府保持抗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即保证同级相对应。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所以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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