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现存财产占有关系,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让易手,有的时间已经久远,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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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的权利将会确定地丧失。受让人在现实之物交付前,由占有改定所取得的所有权,只不过为相对性。[11] 4、共同损失分担说。此说认为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 ,反而应强调回复所有权神圣之法则,保护真正的原权利人,否认善意第三人能依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而且折衷说易引起交易双方之间的纷争,且有违交易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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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了。(但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却规定,要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必须有效,发生了不应有的常识性错误。) 1 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了不动产善意保护的制度: 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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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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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时必须进行公示,以便于以一种客观化的方式保护第三人。但善意取得制度不要求当事人意思的客观化,只从主观上认定当事人的意思, ,Seite 1502,Verlag C.H. Beck, 1992. 转引自孙宪忠,同注[6],第82页。 [16] 此物权合意不同于债法上的合同,合意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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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动产的登记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所以第三人善意的信任其公示的信息取得物权应该受到保护。否定论有谓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P287。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P221。 [3] [10]梁慧星 、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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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如果是动产,则返还;如果是不动产,则撤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 正是基于债权行为的效力对物权变动的重要影响,因此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基于其他原因,当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这会违反相同者,应为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6]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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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过程,笔者称之为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在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后,若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在第三人善意的场合,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则可以适用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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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在有可能得到确认。[①]否定论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 。这以我国为代表。《民通意见》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以为,以有偿较妥。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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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了。(但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却规定,要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必须有效,发生了不应有的常识性错误。) 1 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了不动产善意保护的制度: 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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