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使之与双指相同。即纪检机关的调查组只能要求违反党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应将其合理内涵法制化。可以考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进行改造,成为对尚不够刑事拘留的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软禁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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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强制措施成为原则,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则是例外。同时,司法实践中虽注意了办案期限, ,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未决羁押机构,同时结合依职权审查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规定未决羁押机构履行超期羁押、非法羁押报告义务,以便依职权启动对未决羁押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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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用于刑事侦查的实践。他成功地验证了自己的许多理论,并保证了理论的完整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格罗斯感到有必要与大家共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于是他开始撰写《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3)刑事证据方面。体现为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认定等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禁非法取证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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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搜查和通缉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时具有较大的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公诉机关不予起诉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这些规定强化了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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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的保释例外{3}(P.125)确保刑罚之执行如德国刑诉法第457条之规定。[5]目前主要法治国家对于羁押的第3个目的争议最大反对者认为对于尚未 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要性要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9]而逮捕的程序性要件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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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也都是因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是不可 避免的,也许这种不可避免的错误会在很长时间里持续存在。相比之下, ,认为甲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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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立法,理由虽充分,但无异于追求立朝令夕改之法。因为眼下的暂时现象会很快因时间流逝而变化,但现象背后的规律则会长久不变。不以规律为立法要旨,而 条实际上取消了追诉时效制度。原刑法第77条仅规定曾被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以后逃避侦查审判者不受追诉时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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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容易改造。尤其是那些偶犯、初犯或出于好奇和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他们犯罪时间短,带有偶发性,还没有形成恶习,往往犯罪以后经过教育,就能有痛改前非的决心。 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缓刑的期限作了规定,但实践当中,有的法院对此没有引起足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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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缺乏知悉的途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来看,限制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机关对 结论的权利。这种做法无疑会对侦查破案带来不利影响,为防止这种弊端,告知的时间可以确定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这一考虑是基于不突破现行立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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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4、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五、完善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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