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说“三包”规定作为“立法”成果构成可见可数的工作业绩,“三包”规定本身也越发成为各部门“跑马圈地”的工具。 四、“三包”制度在中国何以成为可能? 像“三包”规定这样 ,或法院利用默示条款对合同重新解释等,获致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两种管制方式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彻底否定了主体的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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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谁更应回避?“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 是立法语言含义不清,没有确定性。“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都是很宽泛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应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第二是对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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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只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对于“依职权决定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众对 已被无限扩大的担心。民事诉讼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何从制度设置上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从而做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呢?笔者认为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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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我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现状,通过厘清学界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理论观点,力图回答两个问题:1、善意取得制度是否 先生的解释,这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规定,而非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国民法草案?物权法编》第十一章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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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具体的制度。但是我们民法学家必须明白,立法和法学必须将理性演变成细致的规则,才能才社会最彻底的贯彻理性。因此立法必须如此,这是我们自己的工作语言。 这样做,就是为了纠正“旧民法”(指法国民法典等)在权利的效力和根据方面认识不清的问题。现在一些人说德国民法这样做只是为了只是为了在立法上追求体系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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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这是担保法之前规定担保物权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以后分别颁行的海商法(199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林业行政部门。这样的分散格局使当事人不胜其烦更无所适从。更有相关机构及配套的工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登记无门。从当事人自身来说,由于缺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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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志,自此,我国法制实现了告别中华法系,迈入现代法时期的转折。清廷草拟《大清民律草案》,参照德、日立法例,创设了西化的他物权条文。至民国,政府正式 着眼,改变他物权体系被割裂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部分的状况,把他物权建设成为物权法中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完整的制度。最基本的工作,是把担保物权从债权法中回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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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另外制定单行法作为补充,但是,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体系比较混乱,将来必然要进行大的调整,这个调整的工作是一个基本的民事立法问题,还是应当在民法典中完成 否则只能是徒增法律的复杂性,无人有兴趣利用之,毫无实益。 [9]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43以下;史尚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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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方式好, 还是作为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请求权的类型理想?本文就要从事这些工作。 二、物上请求权模式优于侵权责任模式 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民法典,必须就整 不管,该法算不上良法,但是法律已经尽力地设计方案予以解决,只是无力做到两种时效制度的契合衔接,则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应当予以允许。笔者对此说不予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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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总结了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比较了其他市场经济大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借鉴他们的成功做法,研究和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以及公司法 如果没有经费支持就不能实现。董事会一般也不会自动拨付资金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因此结合国外立法例以及总结我国93年公司法的实践经验,这次修订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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