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2000年12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才重新收监。对此,检察机关也无其他办法,在监督力度上明显软弱无力。第三,作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虽然是暂予 是法院的事,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管不问,公安机关又何必认真。由于现行法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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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执行的,应当将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报送公安部。 第三百六十九条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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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长期不交付执行,延长了看守所的羁押周期,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刑事裁判生效前被 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但1991年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56条规定: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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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在监狱监禁方面,还有一类特殊的监狱,即少年犯管教所.按照公安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的通知》,少年犯管教所收押和收容两种 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监督管理,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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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的监外执行情况及社区矫正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二)监督的介入角度与方式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的法律监督方式做一些探讨。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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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较晚。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作为第一批试点省开展了相关社区矫正 监禁执行是否合适,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应重新考虑。此时,应提出收监建议,请有提请权的检察院予以审查。对于因身体原因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为其本身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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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处于“自由”的状态,重新犯罪率之高令人担忧。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已判决的刑事罪犯中的比例一直较高。根据 允许给法律罩上黑幕玩肮脏的游戏。“监外执行”的腐败问题早就有所暴露。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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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该通知所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 监督管理规定,不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8}。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也存在较大困难:监外执行犯因其自身身体状况,很难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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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初犯、偶犯及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较小的假释者等。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 执行。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我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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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 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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