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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给我,并出示手机为证。[评析]?手机作为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其证明效力如何?法庭能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 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因而构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了被告欠款已还的法律事实。如果进一步分析本案手机证据的类型,笔者认为手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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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杨刚和担保人方汉清偿借款人民币635000元及利息555625元(2012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 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的内容未曾受到任何删改,本案被告方汉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并认为不能证明是由其编写发送给原告的;关联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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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八、手机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 为认定事实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27840.html -了解详情
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聊天记录 聊天内容的对照分析,法院认为阿梅主张的第二笔借款真伪不明,依法对该借贷事实不予确认,仅确认本金10万元的借款。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了利息,但已超过国家规定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7448.html -了解详情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与传统证据形式相较 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事实。本案原告提供的微语音通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5万多元借款未予否认,并且明确了还款的期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4470.html -了解详情
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作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5501.html -了解详情
杨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只有案外人陈某的手机号码,陈某不配合到庭作证。一审法院多次电话和联系并通知案外人陈某到庭陈述案件情况,但陈某 符合常理。本案中,杨某仅提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形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43517.html -了解详情
现有还款方式不变,改由周某甲向原来还款账号按期存入应还款项(双方可办理手机通知业务,以监视交扣款情况)。待还款结束后(包括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 12月生效)。2013年2月周某甲提前偿还完剩余房产借款。该争议房产现登记在李某乙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还贷凭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1126.html -了解详情
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 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3625.html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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