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监督的一种方式,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因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瑕疵而倍受争议。随着民事审判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度,第一审诉讼活动结束以后,因法定事由而开始的第二诉讼程序具有特定的审判监督功能。发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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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功能异化的角度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一、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实现刑事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 年鉴》提供的数据,笔者经过计算发现:从1997年到2009年期间,在第二审法院每年平均审结的89292起刑事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63852起(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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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因此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审理,但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此时由于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经过一审的辩论,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有必要发回重审。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应当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而且限定为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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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标准模糊,法律条文缺乏操作性。 1、发回重审标准的内容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 统一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尤其是对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需要更多地注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并要在立法上对此类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以免给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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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就明显形成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这样一个无限循环、永无止境的诉讼怪圈,案件永远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之间反复运作,案件永远无法结束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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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就明显形成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这样一个无限循环、永无止境的诉讼怪圈,案件永远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之间反复运作,案件永远无法结束 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根据”。但受“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影响根深蒂固,我国二审法院在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时比较重视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审查,“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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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参见左志英:内蒙古惊爆又一王帅案:发帖被判刑,重审再加刑,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4月19日。 [7]轰动一时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3):63-67. {10}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J}.法学研究,2004(1):115-132. {11}谢进杰.绩效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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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重大利益纠纷不断增加,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及社会舆论压力日益增大。有时,二审法院为了避免成为社会压力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以前述理由中的一项或 ),如一方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亦不得发回重审,应做出判决。 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可以通过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提出复议的形式,来行使异议权。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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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二是没有构建起科学,规范的发回重审机制,表现为:1,立法对二审发回重审裁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规范。发回重审案件 问题没有结果而告终,即使是判决结案,由于缺乏评价一审是否是错案程序,一审法院直接按二审意见认定一审法官错案责任+这对原案件承办人很不公平。3、立法上未规范二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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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为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应认定为发回重审后重新进行审理时的“一审”,而非原审法院第一次 支持。 综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应予更正。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8)崇州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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