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人身保险合同仍将都被法律认为无效合同。 二、09版保险法之团体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权限制。 09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在02版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基础上新增一 的人为受益人,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规避或分散部分用工风险是正当的行为,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上的禁止。在实践中,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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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明确了催交保费宽及扣减保费的效力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保险法修订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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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明确了催交保费宽及扣减保费的效力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保险法修订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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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明确了催交保费宽及扣减保费的效力 现行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保险法修订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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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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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原意。这一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由本案引发的另外一个思考是:单位作为受益人时,死亡保险的受益份额应否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 在三方主体之间,由于有两方主体或三方主体发生重合的现象,前述利益冲突,相对于重合部分便失去了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对指定受益人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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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具有偶然性,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因此一般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属于不可保危险。 那么自杀是否应当 第65条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旧法第65条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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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之所以要求投保时享有保险利益而不必在风险发生时享有保险利益,是基于以下理由:(1 中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现为第五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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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费交付之时。例如,在美国寿险实务上有于收受保险费、出具暂保收据时约明: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部分,于保险费交付之日即应发生效力;自然死亡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在参照国际惯例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能只参照于自己有利的惯例来蒙蔽投保人。如前所述,人身保险惯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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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费交付之时。例如,在美国寿险实务上有于收受保险费、出具暂保收据时约明: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部分,于保险费交付之日即应发生效力;自然死亡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在参照国际惯例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能只参照于自己有利的惯例来蒙蔽投保人。如前所述,人身保险惯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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