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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 案例】 户籍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使用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66号 法院认为,李某虽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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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利益。王某兴因他人私房增配获得瞿溪路XXX弄XXX号公房,后又获得该房屋产权,其已享受福利分房,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王某平享受南仓街 主要权源为所有权,故基于产权人身份而在他处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享受福利性质房屋。而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私房拆迁过程中被明确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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