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上海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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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 理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发生重大误解时,美国法院会判决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导致合同没有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未能反映存于其后的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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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 合同可撤销并归于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错误mistake.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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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经常处于这么一种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如果存在其他选择,也许合同就不会成立;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如果法律对此袖手旁观, 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如前文所述,我国立法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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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我国现行法的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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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场经济建设的相关经验,完全可以总结出各种效力瑕疵原因的共同特征,从而实现合同效力瑕疵原因的概念化。 但是,上述原因显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在大陆法系各典型立 合同的原因应当规定为:仅仅损害私人利益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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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1、我国现行法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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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1、我国现行 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12]张月姣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13]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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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如果法律对此袖手旁观,法院只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就等于法院叫当事人走开,“契约自由”将导致自由的完全沦丧。因此,我们认为 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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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如果法律对此袖手旁观,法院只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就等于法院叫当事人走开,“契约自由”将导致自由的完全沦丧。因此,我们认为 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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