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概念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上有所分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亦有其合理性。然而合同法规定了有利于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与表见代理,赋予相对人一定的主动权。从而使双方关系关系调适平衡,因而不宜沿用原沉默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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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 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公章等被伪造也不同于公章等被盗。公章被盗以后,无权代理人利用被盗的公章招摇撞骗,也可以推定本人对被盗的物件的保管具有过错。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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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 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公章等被伪造也不同于公章等被盗。公章被盗以后,无权代理人利用被盗的公章招摇撞骗,也可以推定本人对被盗的物件的保管具有过错。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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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 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公章等被伪造也不同于公章等被盗。公章被盗以后,无权代理人利用被盗的公章招摇撞骗,也可以推定本人对被盗的物件的保管具有过错。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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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 大陆法系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大陆法系的票据法来说, 基本上不承认票据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追认制度的规定都是大致相同 由行为人承担后果。那么在行为人承担了责任后, 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无权代理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此却未作规定, 但是根据各国票据法的通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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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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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利益判断出发作出选择。因此就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以其追认或不追认无权代理人为其订立的合同来决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从而也达到维护其利益的效果 产生之合同关系是以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并非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并不能自然发生合同关系,因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0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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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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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 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 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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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分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是,我们在认识代理制度给人们社会生活带来的方便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这一制度本身的 少,应该引起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对无权代理给予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给予充分的认可,并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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