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属对象不能犯。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 是否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因而是以客观主义刑法为前提的主观未遂论。但我国通说则根本不考虑所谓一般人认识,只要在所谓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即具有可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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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犯未遂的划分,也要否定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划分,甚至根本不能对犯罪未遂的类型进行任何研究。因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对犯罪未遂的类型作出 成立的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但未免过于限制了不能犯成立的范围,不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其结论也往往很难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35)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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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指出,为了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为了贯彻客观未遂论的主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 认识到,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所针对之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所采取之手段的性质,根本不能达到既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或者根据其酌量减轻刑罚。但对于即便不具有任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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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指出,为了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为了贯彻客观未遂论的主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 认识到,根据其实施的行为所针对之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所采取之手段的性质,根本不能达到既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或者根据其酌量减轻刑罚。但对于即便不具有任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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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页,第160页。) 4.纯粹客观危险说。该说又称绝对不能、相对不能区别说。它认为不能 犯之中,有根本不可能实现犯罪与由于存在特殊情况而不可能实现犯罪 而向他人宿舍开枪,但碰巧对方外出而未得逞之类的场合;所谓方法的绝对不能,是指 出于毒杀的目的而让他人饮用糖水之类的场合;所谓方法的相对不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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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综上,在二重买卖或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根本不发生所谓的出卖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得对数买受人主张价金支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坚持了这一规定。该法第94条第1项认可,因不可抗力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履行不能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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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我国《合同法》未设类似于前引诸法典的法律条文,而是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注释]经由合同的解除,发生与前引诸法典相同的法律 对出卖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综上,在二重买卖或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根本不发生所谓的出卖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得对数买受人主张价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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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必要。[2]换言之,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如果行为人的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为目的的行为,根据事实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在 中第23条第3项规定:行为人由于对犯罪对象和手段的认识错误,其行为根本不能实行终了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罚,或酌情减轻其刑罚[20],我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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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许多问题,如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上根本对立,不可能完全统一。因此,刑法在强调主客观相统一时必须有个基本偏向 造成损害,换言之,即能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是否具有危险性,如果行为虽然不能实现预期结果,但它对一定社会关系具有危险性,那就应构成犯罪;反之,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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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许多问题,如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上根本对立,不可能完全统一。因此,刑法在强调主客观相统一时必须有个基本偏向 造成损害,换言之,即能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是否具有危险性,如果行为虽然不能实现预期结果,但它对一定社会关系具有危险性,那就应构成犯罪;反之,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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