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辩论后,如果法官最终仍然无法形成是否存在过错的心证,还会依举证责任的归属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实体法后果判归被告一方。 由此可见,程序法上 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J].法学研究,1992,(2). [5] 王利明 ,杨立新:《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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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而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 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J].法学研究,1992,(2).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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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而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 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J].法学研究,1992,(2).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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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讲,例外规则越少越好。换句话说,理论的包容性越大越好。例如,举证责任的诉讼地位说主张:民事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规则下,任何让被告举证情形 法官心证确信,那么表明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获得了法官的心证确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得到法官的支持。被告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是得出非N成立,即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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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假定该事实存在,还是应当假定其不存在,这是作出裁判前必须作出的选择。显然,单靠证据本身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如何作出裁判,即将不利诉讼后果确定其最终归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J].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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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需证明或者通过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人民法院查证活动已经被证明,法院就无需借助证明责任下裁判;如果该事实未被证明,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需要按照预先 作出裁判,即将不利诉讼后果确定其最终归宿的问题。参考文献:[1]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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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后者指事实于真伪不明时,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注:参见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 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审判方式改革后,尤其在90年代中期,对程序保障问题的研究和发现已渐趋受到重视。而台湾程序保障论系发端于1980年始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72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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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正确清楚的认识,对于进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实质意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 的原因不能收集、而主动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基础,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将其在某些情况下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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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由于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当事人,因此,其作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应是不争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及第61条第1款规定的 规定的原因不能收集、而主动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基础,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将其在某些情况下调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01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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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要求。同时,也应当看到,民法领域广泛,制度繁多,不同领域和制度所遵循的价值有所不同,加之其近现代历史变迁较大,传统理念与价值亦受到影响,由此民法价值 不利诉讼后果,否则,则承担该不利后果。最后,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将二法的价值有机联系起来,也将举证责任的一般承担主体和具体内容有机联系起来。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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