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再审程序结束,原审判决视为撤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案件进行再行审理,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案件再审过程中,如果准许原审原告撤诉,便不能发挥民事再审制度的司法程序价值。因此,在民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223.html -
了解详情
,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 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164.html -
了解详情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 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390.html -
了解详情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 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由于审判方式改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461.html -
了解详情
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13]故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应摒弃以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出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目的而 同时裁定中止原终审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再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及相应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057.html -
了解详情
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并 之一就是当事人对请求权的处分,即当事人是否起诉,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后是否撤诉和调解,完全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预。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200.html -
了解详情
建立完善的行民交叉案件解决机制,[23]在原告撤诉时将有关民事纠纷一并予以彻底解决,以免造成诉累。 赋予准予撤诉裁定书具有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为了更好地保护 也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以往往往片面强调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而否认二审和再审阶段的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这在事实上是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妥善解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6351.html -
了解详情
以及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规范,那也是题中之意了。 还有一个特点是形成了民事再审的三阶架构,这个理论上也有争论,我们认为是突出三阶的。当事人的申请 这样的审查就比较慢一些。 对于审查范围,主要是围绕着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来进行,在裁定书上,目前也改了。过去的裁定书说,判决是不是错了,现在的裁定书表述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4110.html -
了解详情
这些议题只好留予后续讨论了。注释: [1]参见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法学家》2007年第6期。 [2]我国现行申请再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表示撤回申请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抗诉机关同意的,按撤诉处理,作出裁定书;经依法传唤,当事人均不到庭,应当裁定终结再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6812.html -
了解详情
该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在例行检查案件时,发现诉讼主体资格有错误,决定再审。当我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时,均表示不出庭,愿意履行原调解协议。经我们 民事抗诉。从理论上讲,公权是不得干涉私权的。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规定检察员要参加民事再审审判活动,这也确实是公权干涉了私权。那么,检察院进行民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550.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