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研究。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具有处分意思,承认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6]台湾学者林东茂对竞合论提出质疑:德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 ,所以,需要通过处分意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28]日本学者山口厚也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取决于交付的有无;如果承认两者的竞合,就不能决定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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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毫不知情,信假烟为真烟,没有处分其真烟的意思,而案例二中被害人对实情虽然也是一无所知,但是其却信磅秤上所显示 ;(3):52. [2]丁黎华.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J ]. 检察实践杂志 2005;( 4):95. [3]成靖. 从一起侵财案件的定性试论盗窃罪与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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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黎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J],检察实践杂志2005年第(4)期。 [3]成靖:从一起侵财案件的定性试论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 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23页。 [8]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08646页。 作者:泰和县人民法院 肖海燕 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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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研究。德国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具有处分意思,承认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68]台湾学者林东茂对竞合论提出质疑:德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 ,所以,需要通过处分意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70]日本学者山口厚也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取决于交付的有无;如果承认两者的竞合,就不能决定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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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的法条竞合关系。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诈骗罪存在被害人的处分意思。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早期即已普遍存在盗窃罪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同注[3]。 [10]梅振中:《再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载《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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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为人杀害人质后,谎称人质还活着而勒索财物的,也由于没有生命、身体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人质,所以,也只能论以敲诈勒索罪。如案例二十一中,没有生命、身体安全 的承诺的,才构成诈骗财产性利益(债权)犯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的有无,在德国、日本,利益盗窃不可罚,因此,在对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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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可以说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罪名。根据当前的刑法理论,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所区别。因此, 中受骗人并无处分意识,实属不当。 五、指导案例27号评析 在确立了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基本原则之后,就可以以此为出发点对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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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就无法证明诈骗罪的成立。只有承认交付意思的必要性,诈骗罪的构造才可能完整。 交付意思的存在具有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作用。对此,学者们 直接搭线偷电并无实际的区别,均是偷电行为,因此以盗窃来认定比较合适。 二、各种交付形式中的诈骗认定 (一)简易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简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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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盗窃罪。或者说,根据起决定作用的是偷还是骗,来区分盗窃与诈骗。[5]但类似的说法,并没有为合理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提供标准。例如,A为了非法占有 总论》,有斐阁2007年第2版,第367页。 [4]基于同样的理由,讨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也是不明智的。因为民事欺诈中有一部分行为原本构成诈骗罪,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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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谓变被害人合法占有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只是用来解释传统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认为前者是行为人将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转移至自己非法占有,而后者是行为人变合法占有为非法 页。 [5]林钰雄:《论诈欺罪之施用诈术》,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3期。 [6]陈洪兵:《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湖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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