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该房更名为朱某丙。2004年8月11日为朱某丙下发了该争议的公有住房使用证,在该证出租单位(盖章)一栏盖有沈阳市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区管理处的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刘某甲、刘某乙要求确认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判令朱某丙腾房及判令第三人将争议房屋的承租人更为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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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保安、保洁费,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理应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同时,依据所属居住小区业委会与 ,但因当事人未履行有关手续,故这一转租行为实质上未向公房出租人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故不能视为对原租赁关系的变更。被告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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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房一间换至他处,业经房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且多年来孙某甲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魏某某系双方诉争之房的合法承租人。现孙某甲要求承租此房,理由不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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