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范围。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 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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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疗费用进行了核算,数额为x.32元。 上述事实,有平谷环卫处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政府 责任险,又称从未与人保平谷支公司签订过保险合同,其述自相矛盾。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共同组成保险合同,平谷环卫处作为保险单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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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9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平安财险公司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其条款是其与王某以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保险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后,该免责条款才能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即表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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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2008)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给付炎陵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56元。 本案一审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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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亦未申请批改,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赵某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即发生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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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才因道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根据业已查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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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虽然订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具体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前,应是保险合同的预约,是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个时期对发生的债权投保。由于当时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6)龙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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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 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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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宏泰兴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一份,双方就 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210元,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负担3400元。一审受理费按此比例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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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据质;证后认为,1、对保险证、保险单正本及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指定行驶区域的特约条款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异议,相反保险单的明示 异议,认为该证据证实了事故车辆的使用者不是投保人,才导致了违背保险合同中保险范围只能在省内的约定。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不是索赔的必要条件,定损不能代表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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