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证》规定的吴某权面积范围的土地由吴某权使用;争议的房屋宅基地除去吴某华和吴某权的面积,处于闲置的38.52平方米由原茫洞村X组集体使用。程某对该 ,由程某负担。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吴某华占用程某的宅基地没有经过审批,一审法院采纳吴某华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错误。吴某华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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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规定的吴某权面积范围的土地由吴某权使用;争议的房屋宅基地除去吴某华和吴某权的面积,处于闲置的38.52平方米由原茫洞村X组集体使用。程某对该 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吴某华占用程某的宅基地没有经过审批,一审法院采纳吴某华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错误。吴某华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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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村中闲置地,17队作为争议地的所有权人对该地并没有统一分配,该队对村中闲置地的处分方式是以土改时分属作为取得依据,而争议地土改时属谢某某父亲谢某 ,所以留出现争议地用作堆放农具、柴某、种一些瓜果,是一审第三人旧屋宅基地范围。至于上诉人提到桂平市人民法院(1998)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案争议的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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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原籍宅地,该证载明:出路X路向南,但因原告长期在外而使该宅地闲置。被告董某乙夫妻承继使用其父董某的宅地西隔集体风道与原告相邻,多在原告 以其是实际使用人,原告放弃分家份额等来否认原告的使用权之理由不能成立。其在原告使用宅基地内及向南出路上种植瓜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应立即停止,并排除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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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临(泉)公路的西侧并与其相邻,地形呈三角形。一九九二年豆某挺又为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沈集建(宅)字第x号,土地使用者栏目姓名填写为豆某先。此证 简易棚,在北头还搭建一间低矮的房屋。近几年,被告的饭店停业后,该房一直闲置未用。二00八年四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宅基使用证准备处理该房产时,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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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原告杨某甲与杨某乙调换宅基的事实;2、现争议的宅基地归第三人王某某管理使用。 第三组:1、1999.4.28华满春的证言一 ,2000年12月28日,睢县人民政府以王某某从1988年将房子拆除后至1996年一直闲置未再建房使用为由,作出睢政土(2000)X号《关于收回王某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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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据村X组宅基规划的需要,现将村X组与马某甲原宅基接壤的闲置地租赁给马某甲使用,为使双方能够共同遵守诺言,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租赁期30 组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形式,将马某灵老宅所留的部分土地租赁给马某甲作为宅基地使用,协议中有关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费为500元,一次性付清,以及租赁期满后由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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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面积226.2平方米,现由第三人建房居住。争执地西侧原为原告住宅,现闲置。1992年4月17日,被告(略)人民政府就争执地为第三人颁发了鹿 ,1977年经父母指定后由上诉人居住至今。后因被上诉人以位于该争执地西侧的宅基地换上诉人的可耕地未成,引发纠纷不断。 本院认为,原城郊乡X村民委员会并非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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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面积226.2平方米,现由第三人建房居住。争执地西侧原为原告住宅,现闲置。1992年4月17日,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就争执地为第三人颁发了鹿郊集建 加盖有公章;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为争执地是其父母分配给第三人的宅基地。原告提供的证据上加盖有城郊乡X村民委员会公章,其证明效力优于第三人提供的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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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此房内居住二年,之后闲置至今。原告按协议付给被告搬迁等损失费3000元(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多付500元)。被告原宅基地由原告使用,现被告侄子在此 未按上述意见履行。2008年1月3日武陟县X乡X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双方宅基地调换搬迁协议纠纷经多次调解未彻底解决,介绍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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