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麻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桂保,又名莫某保,男,74岁(未 4128.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4745.73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案件诉讼费用500元,共计x.42元,由被告人李某甲、滕某乙共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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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一案,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 胜店中打架,对引发伤害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欧阳习明和欧阳东明直接致伤自诉人均有责任,三被告人应共同赔偿自诉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为: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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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一案,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 福胜店中打架,对引发伤害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欧阳习明和欧阳东明直接致伤自诉人均有责任,三被告人应共同赔偿自诉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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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己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己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对自诉人张某乙要求被告人李某戊赔偿医药费、护某、营养费、 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X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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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鉴定一致。2007年4月23日,无为县法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梅某某的自诉刑事案件中,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法院再次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梅某某的伤情 鉴定所的鉴定必然导致其诉讼,因此,该失实鉴定只是将本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诉讼转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王某某的损失,而王某某将诉讼的全部损失归结铜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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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夏某丙自行承担。关于四上诉人主张某重新鉴定费,因该费用的产生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产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四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某利。依照《中华 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夏某丙损失6841.52元。夏某丙的其余经济损失自负。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夏某丙承担50元,夏某甲、张某、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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