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x货车,在昆山市X路吴淞江大桥北侧路段处,与案外人蔡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蔡某乙及乘坐在电动车上的原告蔡某某受伤。后经昆山市公安局交警 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某物资经营部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事发时蔡某乙驾驶非机动车违法搭载原告,驶入机动车道,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而被告范某某系正常行驶,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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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损,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和复印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原告骑电动车至某路、某路处时,被告丁某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本案系两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方人员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杨浦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丁某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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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20时30分许,原告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上搭乘案外人徐xx)行驶至xx路进xx路约999米处,适逢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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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时30分许,原告乘坐由案外人徐XXX(徐xx之父)驾驶的电动车行驶至泰和路X路约999米处,适逢被告李xx驾驶牌号为沪Hxxxx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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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电动车损失费1,8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 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杨某已向第三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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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在郑新路与新一中交叉口处由南向北右转行驶时与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x号交通事故认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鉴于豫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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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施救费、电动车损失等费用共计2664元的50%计1332元。由被告荷兰联一国际公司昆明办事处 荷兰公司办事处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的是商业保险错误;2、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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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施救费、电动车损失等费用共计2664元的50%计1332元。由被告荷兰联一国际公司昆明办事处 荷兰公司办事处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的是商业保险错误;2、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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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理赔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驾驶非机动车第三人雷爱明相撞,且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长沙市X区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 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三人雷爱明主张的电动车损失费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系责任保险合某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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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新庄村X路口,被告潘某某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右侧违章超车撞上在其前方正常驾驶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左膝关节、左侧脸部坠地。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孟津 某某诉称“被告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交通安全法中的安全距离适用于机动车辆行驶,对非机动车的行驶未作规定;⑵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属正常行驶,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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