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开始欠息。铝型材厂因经营不善导致关停,截止2004年5月20日,铝型材厂尚欠借款本金737万元,利息x.48元。 原告原名称某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南庄支行, 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铝型材厂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铝材公司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电器公司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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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抵押。同日,原告与被告汉厦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表示愿意提供其自有的物业作抵押以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至今,被告汉厦公司未履行其 立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02年6月28日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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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债权予以催收,飞行公司盖章确认欠款事实和抵押事实,毛纺公司也盖章确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飞行公司及毛纺公司一直未清偿上述欠款。为此,请求法院 9471.5万元并无异议,其对此应予清偿。因双方对飞行公司就借款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并补办抵押登记均无异议,故奥伊尔公司依法根据《最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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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关于酌情降低罚息利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及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公司未能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内向协和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主张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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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关于酌情降低罚息利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已实际产生及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公司未能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内向协和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主张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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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389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 )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南庄农行与恒丰公司签订(粤南南)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约定:南庄农行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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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和复利,并有权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担保权利。现原 ,原告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工程公司借款后,在2001年12月25日至2003年6月20日陆续偿还(粤顺容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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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转贷方案;7、协议书、委托书各一份;8、南海市西樵合成纤维厂资产转让合同;8、(2002)佛中法执字第1364-X号民事裁定书;9、(2002)佛中法执 ,部分无效外)、与被告纤维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李某某、林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划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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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因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600万元,所以原告对抵押物仅在6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责任; 三、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华亚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吴某甲对本判决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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