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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柜一个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对双方提出债权债务问题,因双方都未提出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定数额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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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唐某博带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原审质证附卷予以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唐某甲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一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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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王xx在2009年12月21日重新登记结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 原审认为:阳xx与王xx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加之王 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加之不能正确处理好双方矛盾,在复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又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综上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阳xx提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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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唐某、杨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2个孩子,家庭财产有楼房一栋及其日常用品。无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又经过二十多年共同生活,理应建立起了牢固夫妻感情。日常生活出现矛盾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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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估价过低,分割不合某,要求在本案一并重新处理。关于房屋问题,在本院离婚判决对房屋已作出处理,原告如果认为处理不公,可依法律程序另行解决,因此, 二、债务分担: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清偿; 三、驳回原告乔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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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2009年因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x.86元(该款现由原告保管),但没有共同债权。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胡某在一审时,就家庭生活开支、债权债务、医药费等支出,没有向一审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期间虽然提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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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醴陵市X组土墙结构房屋五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 郑某甲和被告郑某乙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位于醴陵市X组五间房屋归被告郑某乙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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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07年 财产,无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长时间分居,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夫妻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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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无某核实证据来源,是谁给谁写信不清楚,证人证言均未证实原告在离婚诉讼有过错,证明内容不能证实原告与所谓李××有什么不正当关系,原告 能证实不动产财产权属,均不了解原告当时向被告打借条借x元事实;证据6被告和他人是否有债权债务证人无某证实,原告对借款不知情,不知借款用途,不能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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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苏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起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所陈述债权债务,因原告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作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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