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日经过中介人王某某签订了房屋土地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通许县X村的小院一处以x元的价格卖给我。由于某些原因,双方终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被告言明, 长14米,东西宽14.4米,使用面积201.6平方米,上面有几间破瓦房,系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名是被告父亲的名字,转让价格为35万元。原告将购买款付清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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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谭某某与第三人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第三人返还属于原告独有和共有的房产及土地使某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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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被告龙某房屋买卖合某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及《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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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因建设办公场所需要,苍台供销社占用了苍台X组集体土地15.43亩。1987年苍台镇普查土地时,原苍台乡政府(现苍台镇政府)针对苍台供销社占用苍台 处理,土地补偿问题已经两级法院判决解决,土地争议与房屋买卖关系没有关联性,不影响苍台供销社出售房屋。3、和解协议产生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溯及力,也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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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但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中,第 3月16日与唐XX签订的房产契约,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合同,故被告靳某某并未依法取得该房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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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 另查明,东关街X号土地位于新郑市X镇X街,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为黄某喜(黄某乙之父)。 出售给白某某,白某某已于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完毕,被告黄某乙对此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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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并未某第三人买卖房屋,也未某意处分该共有房屋;第三人于2006年8月21日向房管部门出具虚假申请,将该地的集体土地性质填为国有性质,欺骗 与第三人仍愿意继续交易。2006年9月南阳市房管局又按原来原告给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协议给第三人重新颁发了房产证。老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默认了此处房产的买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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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村委会分给二原告的拆迁安置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丙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李某甲认为未经其同意转让房产不符合常理 ,因该房不属个人宅基地,系洛阳市修建王某大道分给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属集体土地,双方关于该房产的转让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自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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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致使该合同无法全面履行,该房屋所占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部分交通票据,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交通票据与来洛协商房屋 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二、被告李某甲返还给原告定金四万元。 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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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即现在的北垣街X巷X号,后原告父母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将房屋建成。原告父母王某乙、吕某某与原告协商将现争议房产即南阳市宛城区X村X号 甲结婚时又获得一块宅基地。 5、王×证言1份,证明四被告买卖房屋时未告知共有人。 6、王某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份,证明王某太与王某乙系兄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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