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至山墙,北至后墙。但王某付作证证明其卖给被告的宅基地的西边边界不是宅基地使用证中登记的“西至山墙”,实际应是西山墙往西3.2尺处。 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相邻权纠纷中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事项,驳回起诉不当,应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撤销(2008)南召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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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拥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其在外工作几十年之久),对其家庭来说在农村另有多处宅基地。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查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两家宅基地边界之争。双方争议焦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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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推翻郭某乙所持有的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该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中明确记载了郭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的范某,即东至界石。根据现场情况,结合郭 返还。3、郭某丙的一间房不在郭某乙的使用的宅基地范某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进行处理。 郭某乙的申诉理由,1、郭某乙的诉讼请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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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确权归汤文广使用。争议的土地南北长9米,东西宽的南边界为12.16米,北边界为12.4米。第三人汤文广现居住在新野县X路西段北侧。 乡政府无作出处理该争议宅基地范围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权利。请求撤销新野县X乡人民政府(2006)第X号《关于对团结村X组汤文广与郝某某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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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推翻郭某甲所持有的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该农村宅基地临时使用证中明确记载了郭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的范某,即东至界石。根据现场情况, 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郭某甲现金人民币1040元。5、驳回第三人郭某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其他费用200元,共计340元,由郭某乙负担。 郭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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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属于遗产范围,则原告并不当然享有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故原告不是请求返还宅基地的适格主体;再者,即使农村宅基地属于遗产范围,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杨某某 请求返还自留菜地部分,因其提供证据不能清楚显示菜地的具体位置及四址边界,诉讼标的物不明确,故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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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地名“氽洞坝”长至熟土,宽9米的荒山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付某作宅基地使用。2007年12月24日,双方对四至界限进行补充约定并签订了合同书,但 的林地,而齐某当时并非倪某某家庭的成员,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由倪某某进行诉讼,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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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宅基地位于郏县东关四里营北,土地所有权人为城关镇X街,使用权人为王某甲,用途农村宅基地,实用面积151.8平方米。1997年10月,郏县人民政府为王某甲颁发了土地 至路。3、宅基地变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不负责任何手续及责任。4、此系两愿。当日钱业两清,各无反悔。如有四至边界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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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和其他社员共6人的签名,合同中没有约定土地转包的期限。之后,原告将宅基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与被告,被告搬迁到购买的房屋居住,并开某管理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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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9日以羊政文(2007)X号文件对原原审原审被告之间的宅基纠纷作出了处理决定,维持了八五规划的宅基面积,维持了原审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 处,南北自原审被告现在南院墙皮向北量至1.5米处,面积共计18平方米。 本院再审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审原告李某某对其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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