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安保安徽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 ,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2.12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伊红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沈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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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被告恒通公司连带承x%,计币x.35元,此款由被告安邦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因 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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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永安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邦财险安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某某损失x.18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上述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扣除20%免赔偿部分代被告于某某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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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第X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安徽大平公司就大福经销处注册的第x号“大平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关于大福经销处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安徽大平公司不是“含山县大平油脂厂”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其证据亦不能证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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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第X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安徽大平公司就大福经销处注册的第x号“大平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的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关于大福经销处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安徽大平公司不是“含山县大平油脂厂”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其证据亦不能证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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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按Ⅳ类土单价重新结算。 安徽疏浚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958元,财产保全费1340元,合计7087元,黄某承担3543.5元,安徽疏浚公司承担35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9元,其他诉讼费958元,合计5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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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查明,被告第二销售部于1999年就与安徽省太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安徽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情况显示,2002年3月安徽省太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12月15日第二销售部又向华源医药公司、安徽省太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仁济医药股份公司及张某亚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务履行通知书,原审对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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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该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长峰,该销售部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医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陶竹药业有限公司 查明,被告第二销售部于1999年就与安徽省太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安徽工商局出具的公司登记情况显示,2002年3月安徽省太和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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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4万元及利某12.9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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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地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 某对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000元,取得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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