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时3O分许,被告赵某乙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在长葛市X乡X村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与放在道路上的楼板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马某(二原告 证据与交通局无关,不能证明交通局作为管理者违反注意义务,放置楼板时间当天下午六点以后属正常下班时间。 本院对上诉人所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对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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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被答辩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严重扰乱答辩人和贵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且早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 借同村聂国栋的二轮摩托车沿洛界公路自东向西去襄城县X乡鲁渡赶会,当行至十里铺乡X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所骑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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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驾驶陕A—x号捷达轿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X乡康庄大桥处,将同向在前骑电动车的王某甲撞倒受伤,电动车损坏,发生事故。原告受伤后 某某要求赔偿扶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请求摩托车损失赔偿无提供证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加某某辩解将车包给朱某某,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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