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明的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雅得美公司是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双方就S151提单项下存在约定和法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判认定雅得美公司与F21公司就S151 证明货物不在货运站交接而在其仓库并在其控制之下应承担举证责任。雅得美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未证明检验公司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该报告检验人员的签名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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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南夏墅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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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的x正本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承运人为x(以下简称“z公司”),被告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被告向本院递交了被告的营业执照、z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提单记载以及提单性质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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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两被告认为涉案承运船舶是2004年4月22日离港,该日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期,也应是时效起算时间,原告追加被告广远公司超过了诉讼 超过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确认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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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签发提单等事实,应确认双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无论法律或合同是否规定承运人主动联系交货、还是收货人主动联系提货,根据运输 ,如其欲抗辩原告提出的货损请求,就应当承担原告不存在损失的主张和证明责任。涉案货物的核销单虽已用于退税核销,但原告提供证据已证明直接用以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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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收货人。原告要求的退税损失属于贸易合同项下的损失,与运输合同无关。被告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提交了货运委托书原件、出口货物 以“见正本提单”作为付款条件,这也是贸易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反证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然知晓,该项约定并负有签发正本提单的义务。原告未能证明承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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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由仓码公司及其代理人对特发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主粤海公司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买卖许可证,故对其所遭受的 其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仅应保护到退运状态。 仓码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后,就与粤海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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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999年12月16日起不再担任该船舶的管理人。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只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才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就法律适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合议庭认为:本案是一宗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赔偿纠纷案。本案提单中载明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和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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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外运广东公司(下称外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海外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一案,于2001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了短少。货物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新里程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短少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收货人的代位求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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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公司从来没有向百祥公司承诺过承担本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深圳货代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2、货损通知。 百祥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托运人,中外运公司是该货物的承运人,百祥公司与中外运公司之间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的运输目的地为荷兰鹿特丹港,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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