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其楼房第四层南墙外部架设的0.50m×18.00m的楼板,因处于被告宅基地上部,且原告已于2002年9月4日说明2002年9月4日以后被告在 负责,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处楼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为避免被告的房顶排水毁损原告房屋,被告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处理房顶排水,鉴于被告的房顶面积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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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长期职工处理,老以后一切待遇(原文为“誉”字)按照正式职工处理。其中,包括地基,边界:上至公路,下至堡(原文为“保”字)坎,左至信用社,右至原 关于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探究原告张某甲的两次起诉的请求事项,部分重叠,部分有别,况,即便有别,对于同一纠纷,基于近同事由,法律不能当然允许可选择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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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边长13.10米,面积180.4平方米。四、确权给曹某乙使用的宅基地,从曹某华南边界向南丈量,西边长13.76米,东边长13.76米,南边长13. 米,北边长17.20米,中边长16.10米,南边长15.05米。请求再审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被申诉人蒲东办事处答辩称:1、目前争议地段现状已经发生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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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且村委明确规定未经规划的宅基地,仍以归原主个人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东边界从李某丙主房东北 祖父李某岩的杞魏字第X号《土地房屋所有证》,争议土地包含在内”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杞县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的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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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调解申请书3份。以证实发生争议后,二原告及第三人请求乡政府调解。 于某甲笔录。证实其宅基是1978年由村十对队长毕兴忠 归乔某某使用。现三方宅基地比原地基高四、五米。 另查明,2008年三方当事人因边界发生纠纷,后乡政府作出清政(2009)X号处理决定,2009年10月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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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面积并不占压原告的宅基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 年,因第三人在争议地上栽种树木,原告与第三人因争议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2008年4月1日,被告作出圉政(2008)X号关于于镇X村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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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给第三人的宅基证。 被告辩称,竹林乡政府关于原告和张中生因宅基纠纷问题已下发了杞竹政(2007)X号文,并且在2007年12月30日,竹林乡政府对 提出注销第三人张某某持有的1985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后,被告虽未作出处理决定,但一直在调查当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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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出其所栽树木是在其宅地范围以内,所栽界石位置是原、被告双方宅基地分界线的证据,故被告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棵树对被上诉人的通行及生活暂不构成影响,也同样基于宅基边界的原因,对被上诉人要求放倒该三棵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故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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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原告将第三人在违法的宅基地上应予拆除的大门强行拉倒,属于处理方法不对,但不构成被告认定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告不应机械地 。证明乔学廷宅基是老菜地,于启营宅基是牛屋,因小路边界不清引发了纠纷。 证据8、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墙头大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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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原告将第三人在违法的宅基地上应予拆除的大门强行拉倒,属于处理方法不对,但不构成被告认定的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告不应机械地 。证明乔学廷宅基是老菜地,于启营宅基是牛屋,因小路边界不清引发了纠纷。 证据8、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墙头大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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